中铁三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中铁三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其他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晋0105执413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身份证号码:XXX。 被执行人:中铁三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坞城东街南巷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72592573X2。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中铁三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的(2024)晋0105诉前调确2586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中铁三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中铁三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137564.39元(本金3073161.29元、利息30962.1元、执行费3344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