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826民初2038号
原告:榆林三优众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绥德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省老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铁三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榆林三优众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三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榆林三优众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榆林三优众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榆林三优众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5元,由原告榆林三优众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