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创辉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创辉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信百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津0101执3987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创辉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四平西道11号福星大厦公寓60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悦(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悦(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津市信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柳江路东侧恒盛大厦1-728。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创辉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创辉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信百商贸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于2020年6月18日前将天津市和平区汉口西道8号三乐里底商二层(从一楼上二楼楼梯右侧到厕所之间)房屋腾房交还申请执行人,一次性给付租金4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津0101执398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