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津01民申3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天津市信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柳江路东侧恒盛大厦1-72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天津市信百商贸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天津市创辉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四平西道11号福星大厦公寓60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悦(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天津亿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科馨公寓18-601。
法定代表人:***,经理。
再审申请人天津市信百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天津市创辉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亿伦贸易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9)津0101民初57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天津市信百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0日,以本案三方当事人在一审法院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天津市信百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市信百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
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