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创辉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天津市创辉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皖0207执3088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70年0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被执行人:天津市创辉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天津市和平区四平西道11号福星大厦公寓6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167148953XH。。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皖0207民初157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8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二次以上的查控;本院依法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至此,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皖0207民初15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了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