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602民初3134号之一
申请人:广西豪森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南宁市良庆区建源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8MA5P4MBY99。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天,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广西扬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钦州市钦州港中心区兴港路以东天和金鼓新城****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4MA5NLCYC90。
法定代表人:钟坤甫。
申请人广西豪森木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西扬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原告广西豪森木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豪森木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广西扬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豪森木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35元,减半收取2418元,由原告广西豪森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庞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