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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104民初1360号 原告:***,男,1964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西固区。 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西固区化工街16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6年7月2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兰州市西固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23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利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25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