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104民初1360号
原告:***,男,1964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西固区。
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西固区化工街16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6年7月2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兰州市西固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23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利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25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