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1323民初6028号
原告:广东华创建筑有限公司,住所惠州大亚湾澳头安惠大道。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系广东智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交广州航道局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海珠区沥滘路298号29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华创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交广州航道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2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华创建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在诉讼中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华创建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767元(原告广东华创建筑有限公司已预交11534元),由原告广东华创建筑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广东华创建筑有限公司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767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