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琼0271民初11974号
原告:***,男,1994年4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海南省临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商(三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4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
被告:中交广州航道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1904334478,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沥滘路298号29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三亚市海洋资源监测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602004287385082,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文明路145号三亚市政府第二办公大楼1406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中交广州航道局有限公司、三亚市海洋资源监测中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