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海博越(河南)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新密市中天尖端科技装备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京0117民初4399号
原告:某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某集团有限公司。
第三人:某发展有限公司。
第三人:某装备有限公司。
原告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某集团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某发展有限公司、某装备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3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鉴于本案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