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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某物流有限公司;叶某某;某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某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浙0206执299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某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 法定代表人:许某某,该公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某、洪某,上海汉盛(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浙江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5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公民身份号码33********。 被执行人:王某,女,1984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公民身份号码33********。 申请执行人某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某物流有限公司、***、王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浙0206民初58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某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5年4月3日受理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给付申请执行人某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执行款人民币1296051元,支付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8232元、申请执行费15360.51元。 立案执行后,本院向被执行人浙江某物流有限公司、***、王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传票,责令被执行人浙江某物流有限公司、***、王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浙江某物流有限公司、***、王某未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本院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查控系统调查了被执行人浙江某物流有限公司、王某、***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并对被执行人浙江某物流有限公司、王某、***进行了传统调查,经查被执行人王某、***名下位于北仑区新碶*****不动产有多轮查封,本案无优先权也无处置权。涉案抵押物系动产,目前未能扣押,无法处置。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另查明,浙江某物流有限公司、王某、***在本院尚有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未履行完毕。经传票传唤被执行人也未至。 鉴于被执行人浙江某物流有限公司、***、王某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王某作出司法拘留的决定(未执行)。并已对被执行人浙江某物流有限公司、***、王某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 截止目前,本案未有款项执行到位。 本院将上述财产调查、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有异议,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网络查控记录、约谈笔录等材料附卷为据。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浙江某物流有限公司、***、王某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申请执行人某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5)浙0206执299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张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