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11民初34号
原告:绵阳市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道融民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道融民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某土木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原告绵阳市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某土木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日立案后,原告绵阳市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5年2月21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绵阳市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7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绵阳市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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