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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某某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325民初9041号 原告:***,男,198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坤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费县。 被告:***,男,198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费县。 被告:中国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男,1996年7月1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山东省东明县。 被告:上海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中国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上海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2元,减半收取计56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