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土木建设有限公司

山东众润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土木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鲁1325执292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众润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云龙大厦91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326135378T。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中国建筑土木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金泽西路2号院1号楼26、2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07314T。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山东众润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建筑土木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鲁1325民初856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山东众润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24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中国建筑土木建设有限公司及被执行人所有的在他人名下的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53万元或查封、扣押、扣留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收入(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或查封、扣押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书)。 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的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本次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再次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期限不超过上述期限。 五、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未申请延长期限的,本院不再办理延期手续,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