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3)鲁1325民初8563号
原告:山东众润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云龙大厦91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326135378T。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颐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土木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金泽西路2号院1号楼26、2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07314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1年9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历下区新泺大街2566号,公民身份号码:4128221991********,系中国建筑土木建设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6年7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东明县东明集镇城子行政村城子村366号,公民身份号码:3729301996********,系中国建筑土木建设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山东众润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土木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山东众润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劳务费1717581.53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为自2022年6月30日起至2023年10月11日止,逾期利息为80991.13元,自2023年10月1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1717581.53元为基数,按照LPR计算),诉讼中增加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履约保证金2000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利息自2021年5月25日起至实际支付止,按照LPR计算);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20年10月23日签订《费县通用机场项目(航站区工程)主体劳务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费县通用机场项目(航站区工程)主体劳务工程”分包给被告施工,合同总价暂估为11811760.86元,实际结算总价为9816105.24元。后原告依约完成分包内容,被告仅支付部分款项,现剩余1717581.53元未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履行付款义务。被告中国建筑土木建设有限公司辩称,所欠劳务费等属实,同意分期分批偿还原告山东众润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劳务费1187523.94元、质保金488739.35元、履约保证金200000元,合计金额1876263.29元。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建筑土木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山东众润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劳务费1187523.94元、质保金488739.35元、履约保证金200000元,合计金额1876263.29元。2024年2月8日前支付劳务费300000元,2024年6月30日前支付劳务费887523.94元及履约保证金200000元,质保金488739.35元,于2024年12月31日前支付完毕。在付款过程中,原告山东众润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应在每次付款前一个月提供收据、对账单、完税证明相关付款材料,如因原告不提供或不能提供造成被告中国建筑土木建设有限公司不能付款或逾期付款,由原告山东众润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承担相应责任;
二、被告中国建筑土木建设有限公司在上述约定期限内足额履行支付义务,则视为其将本案义务全部履行完毕。如被告中国建筑土木建设有限公司出现任意一期不履行或不足额履行,原告山东众润工程劳务有限公司随时可以就未履行金额申请法院对被告中国建筑土木建设有限公司强制执行,并应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其中自双方结算之日即2022年9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以除质保金之外的未支付款项,质保金自2025年1月1日期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履约保证金200000元,自2021年1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完毕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
三、案件受理费22058元,减半收取11029元,暂由原告山东众润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负担,如被告中国建筑土木建设有限公司出现任意一期逾期付款,则由被告中国建筑土木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