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飞天网景信息产业有限公司

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兰州飞天网景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甘0102民初28340号 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东流路700号2号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州飞天网景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张苏滩553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兰州飞天网景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9日立案。原告2025年10月14日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