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市三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008)慈民二初字第1026-1号
原告:慈溪市绿洲钢业有限公司,住所慈溪市浒山街道青少年宫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利权,宁波市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慈溪市三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慈溪市浒山街道孙塘路南路26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绿洲钢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慈溪市三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08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慈溪市绿洲钢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慈溪市绿洲钢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51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
审 判 员 沈 建 锋
二○○八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黄亚林(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