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鲁0117民初1484号
原告(反诉被告):山东锐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高新区清池街道永春社区健康东街9877号潍坊物联网产业园16层A16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MA3RQ5BN0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山东蓝天商旅车业有限公司(曾用名莱钢集团蓝天商旅车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13日变更公司名称),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友谊大街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66135800X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山东锐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海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山东蓝天商旅车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天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锐海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反诉原告)蓝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锐海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蓝天公司支付质保金149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49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18日起按LPR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由蓝天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锐海公司与蓝天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签订1#、2#、3#酚氰废水处理站在线仪表采购、安装、调试、自控编程及电气施工合同,约定蓝天公司采购锐海公司仪器、仪表,总价值1490000元;合同签订后,锐海公司依约提供产品并安装完毕,蓝天公司已经将进度款、验收款支付完毕;现质保期已过,按照合同约定,蓝天公司应支付质保金;锐海公司多次催讨,蓝天公司一直未支付;为维护锐海公司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希判如所请。
蓝天公司辩称,1.本案案由错误,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1#、2#、3#酚氰废水处理站在线仪表采购、安装、调试、自控编程及电气施工合同》明确约定工程内容为:“①乙方根据甲方要求、现场情况及采购清单进行在线仪表的采购。②乙方对采购仪表进行选型、安装、调试。③乙方负责电气安装辅材采购,并按照规范敷设相应的电缆、桥架,安装规范的配电箱、仪表箱等电气施工项目。④对现场PLC进行增加点位、扩容,并对系统编程、调试,达到在线监测相关数据的要求。⑤协助甲方对现场原有仪表(双方约定范围内)进行调试修复,并实现在线监测要求。⑥乙方给甲方提供永久性技术指导,并对甲方进行相关培训。”承包方式为:“工程总承包。乙方负责在线仪表选型、采购、安装、调试自控编程及电气施工的全部内容”,从合同约定可知,锐海公司不仅负责仪表等设备的采购,还要进行设备安装、调试自控编程及电气施工等内容,即蓝天公司与锐海公司之间法律关系并非买卖合同关系,而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2.锐海公司的施工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根据双方合同约定,锐海公司的施工要实现现场各类仪表数据可视化,质量等级达到合格标准,即达到完美运行,所选配仪表必须为约定品牌正品,符合现场使用条件,电气施工安装符合国家标准及焦化厂要求。但是现阶段,锐海公司施工出现了在线监测数字异常偏差较大、中控显示不准确、仪器仪表电脑上没有历史数据记录等问题,无法实现现场各类仪表数据可视化的合同目的,并且存在施工方案与施工质量不能满足施工现场情况的问题,多次出现探头氧化等情况。3.锐海公司未完成施工,没有竣工验收。根据双方合同约定,通过竣工验收后1年内为质保期,但是因为锐海公司施工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故一直未进行工程竣工验收,没有经过竣工验收,自然也就无法进行质保期时间的起算,故现在不属于质保期,更未经过质保期。综上所述,锐海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蓝天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依法判令锐海公司赔偿蓝天公司经营损失500000元;2.依法判令锐海公司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以1490000元为本金,以日万分之五为利率,自2021年7月29日计算至合同履行完毕之日;暂计算至2023年10月31日,违约金为613880元);3.依法判令锐海公司继续履行合同,达到合同使用目的;4.判令锐海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等费用。事实和理由:2021年4月27日,蓝天公司与锐海公司签订《在线仪表采购、安装、调控自控编程及电气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锐海公司负责在线仪表选型、采购、安装、调试自控编程及电气施工的全部内容,最终实现现场各类仪表数据可视化;质量等级:合格,达到完美运行,所选配仪表必须为约定品牌正品,符合现场使用条件,电气施工安装符合国家标准及焦化厂要求;开工日期为合同签订后十日内,工期为锐海公司收到预付款起60日内;因锐海公司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每延误一天扣除合同价款的千分之三作为违约金。但锐海公司施工始终未达到合同目的,并且出现了现场仪表数值不准确、检测探头氧化、现场各类仪表无法正常数据可视化等问题,蓝天公司虽多次要求锐海公司继续进行施工,但是至今未完成施工。因为锐海公司未完成施工,蓝天公司被焦化厂处罚,并造成经营产值降低。被告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正当权益,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享有债务人给付的权利。
锐海公司对蓝天公司的反诉辩称,蓝天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予以驳回。第一,原被告双方于2021年4月27日签订在线仪表采购、安装、调试、自控编程及电气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锐海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保质保量完成施工并交付给蓝天公司,蓝天公司投入使用后经验收合格并出具验收单,其中验收单第四项第4款“根据两次整改及各生化运行情况,现已基本排除仪表失准及产品质量问题”对施工质量予以了明确说明;基于上述事实,蓝天公司亦根据施工合同约定支付了验收款;此后,涉案工程一直处于运行状态,蓝天公司也未提出过质量问题;至此,施工合同中除约定的质保金及质保期后维修服务事项外,其它事项均已完成,蓝天公司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经营损失没有事实依据。第二,合同签订后,锐海公司及时入场施工,在2021年7月10日施工完毕,按期将工程交付给反诉原告,后经锐海公司多次督促,蓝天公司才投入使用并于2021年8月24日出具验收单,并于2021年12月17日双方完成工程款结算,期间蓝天公司也从未向锐海公司主张过工程逾期,蓝天公司主张逾期违约金没有事实依据。综上,原被告双方签订合同后,锐海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按质完成施工,蓝天公司的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依法予以驳回。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4月27日,蓝天公司与锐海公司签订《在线仪表采购、安装、调试、自控编程及电气施工合同》,约定锐海公司根据蓝天公司的要求、现场情况及采购清单进行在线仪表的选型、安装、调试、自控编程及电气施工的全部内容,最终实现现场各类仪表数据可视化。施工过程中电气安装项目所需辅材均由锐海公司提供,工程量增减均由锐海公司承担。合同价款1490000元,竣工验收后1年内为质保期,质保期后,如仪表出现故障,锐海公司提供无偿维修服务,需要更换配件的,可收取一定材料费成本费。支付方式: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价款的40%作为预付款;仪表到货,初步验收后支付合同价款的20%作为进度款,乙方安装人员进场;自控系统编程完毕,调试运行结束,工程竣工通过验收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后支付合同价款的30%作为验收款;余下10%作为质保金,一年后付清。合同签订后,锐海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产品并安装完毕。2021年8月24日,双方在验收报告单上签字,验收单第四项第4款写明“根据两次整改及各生化运行情况,现已基本排除仪表失准及产品质量问题”。2021年12月17日,蓝天公司支付锐海公司41000元,至此共计支付
1341000元,预付款、进度款、验收款支付完毕。
以上事实,有《在线仪表采购、安装、调试、自控编程及电气施工合同》、设备清单、验收单、银行承兑汇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关于本案案由,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的核心区别在于,买卖合同订立时以发生标的物所有权转移为目的,其标的物具有通用性,承揽合同是在订立时是以获得特定的工作成果为目的,其标的物具有特定性。本案中,从双方签订的《在线仪表采购、安装、调试、自控编程及电气施工合同》来看,锐海公司是按照蓝天公司的要求、现场情况及采购清单进行选型、采购、安装、调试,最终实现现场各类仪表数据可视化,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更符合承揽合同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本案案由应定为承揽合同纠纷。
案涉合同系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合同约定,合同价款1490000元,竣工验收后1年内为质保期,合同价款的10%为质保金,在竣工验收一年后付清。2021年8月24日,蓝天公司在记载有“根据两次整改及各生化运行情况,现已基本排除仪表失准及产品质量问题”内容的验收单上签字确认。2021年12月17日,蓝天公司结清了根据合同约定,应当在工程竣工调试运行结束通过验收后再支付的验收款,且此后至今已经两年有余,在此期间,蓝天公司并未提出明确的异议,应视为锐海公司的施工已经通过验收。蓝天公司提出的对锐海公司购买、安装的设备质量情况进行鉴定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且无意义,该鉴定申请不予准许。蓝天公司应在质保期届满后支付锐海公司余款149000元,其至今未付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赔偿利息损失的违约责任。锐海公司要求自2021年12月17日满一年之日即2022年12月18日起按LPR计算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蓝天公司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所受处罚与锐海公司有关,所主张的经营损失500000元不予支持。锐海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蓝天公司已经验收并投入使用。因蓝天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锐海公司存在未完成施工的事实,对其所主张的逾期完工违约金不予支持。蓝天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工程存在无法达到合同目的且锐海公司拒绝维修服务的行为,故对其要求锐海公司继续履行合同,达到合同使用目的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七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山东蓝天商旅车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山东锐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质保金149000元及利息(以149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12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驳回山东蓝天商旅车业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3280元,减半收取计1640元,由山东蓝天商旅车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山东锐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反诉案件受理费14824元,减半收取计7412元,由山东蓝天商旅车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七百八十二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