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西湖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省西湖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湖南省西湖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琼0271执4838号 被执行人:湖南省西湖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184088173J,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西湖街道咸嘉湖路67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省西湖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2000563793390,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西河西路南国骏园C幢15AB房。 负责人:***。 关于本院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湖南省西湖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湖南省西湖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追缴诉讼费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琼0271民初51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于2025年6月4日立案执行。 依据生效文书,案件受理费7720元(原告已预交7720元),由被告湖南省西湖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湖南省西湖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共同负担772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在(2025)琼0271执3608号案件中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7720元。 本院认为,应将相应款项支付至海南省财政厅财政性资金账户,以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到账案款7720元支付至海南省财政厅财政性资金账户,以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