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琼02民终127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西湖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184088173J,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西湖街道咸嘉湖路67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91年8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户籍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众明(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6年9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户籍地海南省三亚市崖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99年6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户籍地海南省三亚市。系***外甥女。
上诉人湖南省西湖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琼0271民初107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通知上诉人湖南省西湖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在7日内办理缴纳上诉费用事宜,但上诉人湖南省西湖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湖南省西湖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