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西湖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海口美兰旺辉煌门窗加工店、湖南省西湖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琼0271民初5557号 原告:海口美兰旺辉煌门窗加工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60204MAA95MAK84,经营场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文明东路192号铺面。 经营者:***,男,1991年6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户籍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瀛楚(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西湖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184088173J,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西湖街道咸嘉湖路67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海口美兰旺辉煌门窗加工店(以下简称旺辉煌加工店)与被告湖南省西湖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0日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旺辉煌加工店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湖南省西湖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向旺辉煌加工店支付工程款200000元。旺辉煌加工店于202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旺辉煌加工店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口美兰旺辉煌门窗加工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50元(原告海口美兰旺辉煌门窗加工店已预交12186.35元),由原告海口美兰旺辉煌门窗加工店负担;退还原告海口美兰旺辉煌门窗加工店10036.35元。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