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琼0271执56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9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海南省三亚市崖城镇文明社区。
被执行人:湖南省西湖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184088173J),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双路299号。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省西湖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三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三劳人仲调字[2024]第473号仲裁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5年1月16日立案执行。
依据生效法律文书,湖南省西湖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31日之前一次性向***支付人民币110000元(至中国建设银行卡,户名:***,卡号:×××)。经核算,本案全部款项为111550元(含本金110000元,执行费155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本院分别通过线上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海南省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查询,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111550元。
本院认为,应将到账案款扣除执行费后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以清偿本案全部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到账案款111550元中的110000元支付至申请执行人***账户,以清偿本案全部债务,剩余1550元支付至海南省财政厅财政性资金账户,以缴纳本案执行费。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