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湘1081执1006号
申请执行人:资兴玺融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资兴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资兴市达达农产品冷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资兴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资兴玺融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资兴市达达农产品冷链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湘10民终5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资兴玺融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资兴市达达农产品冷链物流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湘1081执1006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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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