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金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金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云南利如经贸有限公司管辖上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云25民辖终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金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永靖县刘家峡镇黄河路59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南利如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高新区太阳历大道东侧永盛花园小区63幢2单元501室。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上诉人甘肃金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云南利如经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法院(2023)云2527民初1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甘肃金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因不服一审法院作出的(2023)云2527号民初14号民事裁定书,故提出上诉。事实与理由:上诉人住所地为甘肃省永靖县,被上诉人住所地为云南省楚雄市,应当依照原告就被告的属地原则,在上诉人所在地诉讼,故提出管辖权异议。但一审法院以不动产所在地为一审法院处为由,驳回了上诉人的申请,而上诉人认为双方没有合同关系,故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云南利如经贸有限公司未做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上诉人甘肃金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云南利如经贸有限公司签订了卫生间隔断施工合同,约定上诉人将石泸高速房建项目卫生间隔断工程分包给被上诉人施工,工程名称为石林至泸西高速公路房建项目(云南省泸西县),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法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即泸西县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上诉人甘肃金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张将本案移送至上诉人所在地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云南利如经贸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时,被告除甘肃金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外,还包括***。因本次裁决系确认甘肃金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是否成立,不涉及***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一审法院虽在裁定书中将其列为当事人并向其送达有关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书,但为减轻与本案管辖权异议无关的当事人的诉累,也便于本案诉讼活动的有效开展,本院不再将***列为当事人。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