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奇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永州市冷水滩永利兴建材租赁部与湖南奇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1103民初2503号******
原告:永州市冷水滩***建材租赁部,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桐木井安置小区。******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存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南奇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友谊路560号长城雅苑3栋25层2502房。******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衡南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州市冷水滩***建材租赁部与被告湖南奇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永州市冷水滩***建材租赁部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永州市冷水滩***建材租赁部的撤诉申请不存在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州市冷水滩***建材租赁部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33元,减半收取616.5元元由原告永州市冷水滩***建材租赁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