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州市冷水滩***建材租赁部与被告湖南奇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永州市冷水滩***建材租赁部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永州市冷水滩***建材租赁部的撤诉申请不存在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州市冷水滩***建材租赁部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33元,减半收取616.5元元由原告永州市冷水滩***建材租赁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