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湘0111民初10672号
原告:湖南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艾某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云程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振华路。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原告湖南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19日立案。原告湖南某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南某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易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