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钧建设有限公司

重庆金口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湖南省湘钧建设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湘0111民初2560号 原告:重庆金口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金开大道西段210号3楼3号附19-12-00102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南省湘钧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振华路107号达荣楼(牛顿企业中心)50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华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金口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口碑公司)与被告湖南省湘钧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钧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1日立案。 原告重庆金口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湘钧公司支付工伤赔偿款33250元;2.判令湘钧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渝0115民初4631号民事判决书第17页、18页载明:现没有证据证明原、被告任何一方在案涉工程履行过程中有为何***购买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故何***受伤产生的费用应由原、被告平均分担;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金口碑公司应赔偿何***150000元,已实际支付66000元,故湘钧公司应承担金口碑公司实际支付的一半……对金口碑公司还未支付部分的款项,湘钧公司不应提前承担支付责任。截止到2024年1月7日,金口碑公司***已支付给何***工伤赔偿款132500元。扣除原、被告双方已承担的66000元,还有66500元需湘钧公司分担33250元。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作出的(2023)渝01民终1966号民事判决书第18页页载明:何***在案涉工程施工中所受工伤产生的费用亦应由金口碑公司、湘钧公司平摊。因湘钧公司未分摊金口碑公司支付的工伤赔偿费用,金口碑公司催要未果,遂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本案中,原、被告曾因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炼钢厂7号连铸机改造项目土建工程结算事宜发生争议,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22年12月29日作出(2022)渝0115民初4631号民事判决。双方均不服该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了(2023)渝01民终1966号民事判决。现该二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二审判决查明的事实,2020年,湘钧公司将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炼钢厂7号连铸机改造项目土建工程中的钻孔、钢筋笼制作、深测管安装、下钢筋笼及砼的浇筑等工作交由金口碑公司完成。金口碑公司(乙方)与湘钧公司(甲方)签订的《土建工程旋挖租赁劳务合同》载明:“根据该工程的地质勘察报告,乙方自愿承担该项目的机械孔灌注桩工程的任务。……经双方协商就本工程机械成孔灌孔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工程名称: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炼钢厂7号连铸机改造项目土建工程。项目地址: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厂区××。一、乙方工作职责与内容;提供旋挖钻机、钻孔、钢筋笼制作、深测管安装及下钢筋笼,砼的浇筑等工作。二、甲方工作职责与内容:提供挖机、吊车、振动锤、护筒(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焊工,割接护筒)等、放线、提供材料与相应小型机具(如钢筋、混凝土、声测管、水管、振动泵)、按约定付款、协助乙方机具设备与人员的进出场。三、质量标准:相关职能部门检测合格。四、工程质量保证: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国家颁发的操作规则,验收规范和钻孔灌注桩、建筑桩的基本技术规范(JGJ94-94)要求和甲方提供的施工图要求进行施工,乙方对该机械成孔灌注质量负全责。如发生质量问题,由乙方承担全部经济损失。五、租赁单价1、桩径800毫米,按每米380元(含3%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钻孔约547.37米,合同总价约208000.00元,大写:贰拾万捌仟元整。2、计量方式以机械成孔至孔底实际深度计量,直径以设计图纸为准。六、付款方式:每次结算前,乙方需根据双方核对并确认的结算金额给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收到税票后以转账的方式支付给乙方。……七、安全责任及保险:1、乙方在施工中必须按照建筑操作规程施工,服从甲方、监理临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管理。2、积极参与甲方组织的安全学习,加强工人的安全教育交底,提高安全意识,严禁酒后上岗作业,严禁打闹,一切按规章制度施工。3、随时检查安全设备设施。如乙方在施工中不服从甲方、监理管理而违章作业造成的大小安全事故,应追究乙方和违章者的责任。4、乙方应负责施工人员安全教育监管。5、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生安全事故所产生的费用由双方平摊。……”2020年4月30日,案外人何***在金口碑公司承接的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炼钢厂7号连铸机改造项目土建工程的工地进行混凝土浇筑施工的过程中不慎被架子砸伤。2022年3月25日,金口碑公司与何***在重庆市长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约定金口碑公司除已支付的工伤待遇款4000元外,还需再支付146000元(含何***享有的各项劳动待遇)。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金口碑公司与湘钧公司签订的《土建工程旋挖租赁劳务合同》约定由湘钧公司将案涉工程的机械孔灌注桩工程转包与金口碑公司施工,金口碑公司没有取得相关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有关转包亦未依法经过工程建设人同意,故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合同约定“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生安全事故所产生的费用由双方平摊”,有关条款设计双方经济利益结算,故对于施工中发生安全事故有关费用责任分担可以参照适用。何***在案涉工程施工中所受工伤产生的费用亦应由金口碑公司、湘钧公司平摊。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2023)渝01民终1966号民事判决中对金口碑公司向何***实际支付的工伤赔偿款66000元及原、被告支付何***的医疗费用的分担已作了处理。现金口碑公司依据上述两份判决书,要求湘钧公司分担其在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后向何***支付66500元的一半即33250元,实质上是依据原、被告之间《土建工程旋挖租赁劳务合同》中“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生安全事故所产生的费用由双方平摊”等约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的通知》(法〔2020〕347号)指出,人民法院在民事立案审查阶段,可以根据原告诉讼请求涉及的法律关系性质,确定相应的个案案由;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后,经审理发现当事人起诉的法律关系与实际诉争的法律关系不一致的,人民法院结案时应当根据法庭查明的当事人之间实际存在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相应变更个案案由。本案立案时案由虽为追偿权纠纷,但经审理发现当事人起诉的法律关系与实际诉争的法律关系不一致,本案实际上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应适用专属管辖法律规定。因案涉建设工程项目位于重庆市长寿区,故本案因移送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处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