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6935号
原告:北京京鹏环宇畜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丰慧中路7号新材料创业大厦704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北京)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御诺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仁德大道9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京鹏环宇畜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鹏公司)诉被告贵州御诺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御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京鹏公司称正在与御诺公司协商调解方案,故申请撤回对御诺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京鹏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亦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京鹏环宇畜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岳 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