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鹏环宇畜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京鹏环宇畜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贵州御诺乳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6935号 原告:北京京鹏环宇畜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丰慧中路7号新材料创业大厦704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北京)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御诺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仁德大道9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京鹏环宇畜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鹏公司)诉被告贵州御诺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御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京鹏公司称正在与御诺公司协商调解方案,故申请撤回对御诺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京鹏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亦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京鹏环宇畜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岳 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