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鹏环宇畜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京鹏环宇畜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491民初25338号 原告:***,男,195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奕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鹏环宇畜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丰慧中路7号新材料创业大厦704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北京京鹏环宇畜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路微微 书  记  员   *** - 4 - -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