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191民初598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博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长麦路375弄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559184655XQ。
法定代表人:姜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6年8月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现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
申请人江西博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作出(2019)赣0191财保2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52419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江西博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西博云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解除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524197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但志燕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萍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