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赣0881执1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8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井冈山市,
被执行人江西博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长麦路375弄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559184655XQ。
法定代表人:姜乐,负责人。
被执行人***,女,197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
被执行人裘友伍,男,197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井冈山市人民法院(2018)赣0881民初70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江西博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计人民币376000元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