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博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某某、某某、江西博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191民初1065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女,198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裘友伍,男,197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
被申请人:***,女,197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
被申请人:江西博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长麦路375弄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5XXX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英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英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裘友伍、***、江西博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作出(2019)赣0191财保4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裘友伍、***、江西博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3108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2020年3月10日,申请人***以双方已达成调解为由向法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解除申请人***申请解除本案财产保全措施,合理有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裘友伍、***、江西博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310800元的冻结或已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