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诚卫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诚卫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成都急转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129执360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诚卫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锦华路三段86号汇融国际B座15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成都急转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新南路96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成都回首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大邑县晋原镇大安路308-318号1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2017)川0129民初565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四川诚卫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成都急转商贸有限公司、成都回首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车辆及不动产登记等财产信息,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川A×××××梅赛德斯-奔驰车一辆,因有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正在审理中,且未实际控制,无法予以处置,现暂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未向本院提交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