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诚卫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四川诚卫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被告内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XX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川1002行初25号
原告四川诚卫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锦华路三段86号汇融国际B座15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四川法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系该司工作人员。
被告内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内江市市中区翔龙山报社路82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出庭负责人***,机关党委书记。
委托代理人***,系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温正有,内江市东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XX,男,197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委托代理人***,四川朴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四川朴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受理原告四川诚卫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被告内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XX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后,原告四川诚卫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4日,以其与第三人XX达成庭外和解,其诉讼目的已经达到,双方纠纷已经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诚卫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四川诚卫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内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XX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诚卫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魏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