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金拓建设有限公司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211民初1258号
原告:***,男,196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
被告:宁波金拓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158054998XP),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招宝山街道环城北路56号2房。
法定代表人:戴国信。
原告***与被告宁波金拓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一七年五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