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甬仑商初字第582号
原告:宁波保税区中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保税区扬子江北路10号1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
被告:宁波金拓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高新区翔云路100号科贸中心西楼6-4、6-5、6-6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保税区中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金拓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保税区中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宁波金拓建设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保税区中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宁波金拓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128元,减半收取564元,保全费620元,合计1184元,由原告宁波保税区中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丰芳芳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