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某某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北某某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11民初133号 原告:深圳市某某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 法定代表人:唐某。 被告:湖北某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原37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市某某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某某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3日立案。2024年3月12日,原告深圳市某某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深圳市某某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某某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计7714元,减半收取计3857元。由原告深圳市某某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