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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浩海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与青岛克莱玛物联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0212民初14945号之一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 法定代表人:逄某,董事长、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青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董事长。 被告:某丙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某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24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回对被告某乙公司、某丙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390元,减半收取计1695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于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