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反诉被告)青岛浩海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东建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东建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青岛跃龙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青岛浩海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青岛跃龙升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浩海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反诉原告青岛跃龙升置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27日分别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浩海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反诉原告青岛跃龙升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民事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浩海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反诉原告青岛跃龙升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1551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7758元,由原告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9600元(反诉原告已预交),由反诉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