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宏晟运输有限公司

淄博市立明运输有限公司、山东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搅拌站、某某等其他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21财保447号 申请人:淄博市立明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县索镇镇铁西路17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591365115K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搅拌站,住所地:**县新城镇城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MA3FEN7J53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女,198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县新城镇城南村。 被申请人: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县新城镇昝家村寿济路22899号。统一社会用代码:913703215614020938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县。 申请人淄博市立明运输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搅拌站、**、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6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搅拌站、**、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6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2820元,由申请人淄博市立明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于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