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宏晟运输有限公司

淄博市立明运输有限公司、山东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搅拌站等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21财保447号之二 申请人:淄博市立明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县索镇镇铁西路17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591365115K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搅拌站,住所地:**县新城镇城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MA3FEN7J53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女,198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县新城镇城南村。 被申请人: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县新城镇昝家村寿济路22899号。统一社会用代码:91370321561402093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县。 申请人淄博市立明运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搅拌站、**、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作出(2021)鲁0321财保447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搅拌站、**、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60000元或其他相应价值财产。淄博市立明运输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搅拌站、**、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60000元或其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淄博市立明运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搅拌站、**、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60000元或其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于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