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181民初9230号
原告(反诉被告):湖南梦想烟花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市关口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
被告(反诉原告):***,男,198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长沙市岳麓区,现住湖南省浏阳市。
第三人:浏阳市梦想烟花制作燃放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市枨冲镇青草社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南梦想烟花有限公司与被告***及第三人浏阳市梦想烟花制作燃放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20日立案。原告湖南梦想烟花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同日,反诉原告***亦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梦想烟花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及第三人浏阳市梦想烟花制作燃放有限公司的起诉,反诉原告***申请撤回对反诉被告湖南梦想烟花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浏阳市梦想烟花制作燃放有限公司的反诉,均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湖南梦想烟花有限公司撤回对***及第三人浏阳市梦想烟花制作燃放有限公司的起诉;
二、准许***撤回对湖南梦想烟花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浏阳市梦想烟花制作燃放有限公司的反诉。
本案受理费22530元,减半收取11265元,由湖南梦想烟花有限公司负担,本案反诉费9150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罗尹曈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