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81民初1141号之一
原告:浏阳市梦想烟花制作燃放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市枨冲镇青草社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栗县梦想烟花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桐木镇枧冲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栗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
被告:***,女,197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
原告浏阳市梦想烟花制作燃放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栗县梦想烟花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
原告浏阳市梦想烟花制作燃放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上栗县梦想烟花贸易有限公司自2020年9月发生业务往来,由原告向被告上栗县梦想烟花贸易有限公司供应烟花,原告送货至被告上栗县梦想烟花贸易有限公司指定地点或者上门提货,2021年,原告共计发货1152000元,但被告上栗县梦想烟花贸易有限公司并未按约支付货款,尚欠原告货款652000元。被告***,***系夫妻,系被告上栗县梦想烟花贸易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上栗县梦想烟花贸易有限公司,***,***共同支付原告货款652000元及逾期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上栗县梦想烟花贸易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共同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三被告住所地均在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桐木镇,与原告没有签订买卖合同,并未与原告约定管辖法院,并且所有的交易均由原告送货到被告住所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管辖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被告均认可,双方没有签订买卖合同,没有约定纠纷解决地,而本案所涉及的货物均由原告送货至被告所在地,三被告的住所地亦均在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桐木镇,综上,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被告上栗县梦想烟花贸易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上栗县梦想烟花贸易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三十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