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991民初476号之一
原告:泰安市力卓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高新区北集坡镇篦子店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锦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安佳成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高新区龙腾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安泰山财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泰安市力卓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安佳成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立案。原告泰安市力卓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行使其诉讼权利,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安市力卓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56元、保全费920元,由原告泰安市力卓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 辉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