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991民初476号之二
申请人:泰安市力卓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高新区北集坡镇篦子店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锦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泰安佳成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高新区龙腾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安泰山财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请人泰安市力卓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泰安佳成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1日作出(2019)鲁0991民初476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申请人泰安佳成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9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泰安市力卓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是行使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泰安佳成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90,000元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 辉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