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佳成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隆商贸有限公司与泰安佳成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14财保10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兰溪市梅江镇工业功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1MA28EEW73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泰安佳成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高新区龙腾路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559940204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于2019年9月6日作出(2019)渝0114执保26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泰安佳成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XXXX大街支行)的账户(227308XXXXXX)存款3846331元予以冻结。***隆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审查认为,***隆商贸有限公司自愿申请解除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解除保全申请人***隆商贸有限公司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冉 东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