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14财保10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兰溪市梅江镇工业功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1MA28EEW73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泰安佳成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高新区龙腾路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559940204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于2019年9月6日作出(2019)渝0114执保26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泰安佳成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XXXX大街支行)的账户(227308XXXXXX)存款3846331元予以冻结。***隆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审查认为,***隆商贸有限公司自愿申请解除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解除保全申请人***隆商贸有限公司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冉 东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