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91民初308号
原告:**,男,198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阳磁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泰安佳成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高新区龙腾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安泰山财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泰安佳成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行使其诉讼权利,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