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佳成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泰安佳成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91民初308号 原告:**,男,198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阳磁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泰安佳成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高新区龙腾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安泰山财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泰安佳成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行使其诉讼权利,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