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21民初235号
原告:泰安佳成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高新区龙腾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81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阳县。
原告泰安佳成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预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允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陈 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