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京0108民催29号
申请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7号致真大厦D座2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35526139XH。
法定代表人:方业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
申请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申请票据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二Ο一八年六月四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升路支行票面号码为xxxxxx的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侯 镜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