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1民初2960号
申请人:江苏苏青水处理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69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茌平县。
被申请人:***,男,1964年2月2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茌平县。
被申请人:***,男,1966年3月1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茌平县。
被申请人:***,男,1973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茌平县。
被申请人:**,男,1973年12月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茌平县。
被申请人:***,男,1970年7月2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茌平县。
被申请人:***,男,1965年9月1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茌平县。
申请人江苏苏青水处理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苏青水处理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2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苏青水处理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审结后的正常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20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