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青水处理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苏青水处理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1民初2960号 申请人:江苏苏青水处理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69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茌平县。 被申请人:***,男,1964年2月2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茌平县。 被申请人:***,男,1966年3月1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茌平县。 被申请人:***,男,1973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茌平县。 被申请人:**,男,1973年12月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茌平县。 被申请人:***,男,1970年7月2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茌平县。 被申请人:***,男,1965年9月1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茌平县。 申请人江苏苏青水处理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苏青水处理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2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苏青水处理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审结后的正常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20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